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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 21:51:00

观点

据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一篇题为《心肺复苏惹事端,按压骨折被起诉;药房里的24分钟到底发生了什么?》新闻稿报道,沈阳乡村医生孙先生在自己父亲药店临时客串店员期间遭遇买药的齐女士发生“倒地”事件,孙先生在实施心肺复苏时压断齐女士12根肋骨而遭遇起诉。

新闻一出,立刻引爆舆论。绝大多数网民纷纷表示这个社会“害人难当”,指责齐女士“忘恩负义”,拉低社会道德水准。

然而,事实却并不像多数人认为的那样,孙先生的“救人行为”却不会受到“好人法”的保护。相反,孙先生应该负全部责任。

这是为什么呢?

好人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主旨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行为,因而也被俗称“好人法”。

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好人法”。

事件回顾和要点

该事件媒体有比较详细的报道,非常有助于我们对整个事件进行梳理。

1.齐女士高血压危象

据报道中孙先生自己介绍,“齐女士说血压高、胸闷、胸疼,想买点药吃。她让孙先生先给量一量血压,还说自己有脑血栓病史……”。

当时测得的血压数是/mmHg。结合齐女士胸闷、胸痛的症状和之前的脑血栓病史,符合美国心脏协会给定的高血压危象标准:血压快速升高和症状严重,血压读数达到或超过/mmHg。

有的医生说,齐女士还不能被确定为高血压危像。

这种说法似乎不是没有道理。因为根据美国心脏协会最新修订的高血压指南,高血压危险的定义是血压严重升高(/mmHg),伴有新的或已有靶器官损害的恶化。

同时还强调了一些虽然血压高于/mmHg却不伴有靶器官损害的人的高血压紧急状态不能算作高血压危象。

但是,靶器官损害是需要使用经过院内检查获得的客观指标评估,这显然不适用于院前急救。院前判断只能根据血压数值和伴随的症状进行。齐女士的情况显然应该被判断为高血压危象。

因此,孙先生作为持有“乡村医生证”的医生,理应做出齐女士当时属于高血压危象的判断。

2.孙先生误判病情、错误处置

然而,孙先生不具有识别和处置高血压危象的能力,也没有认识到高血压危象的危害性。

高血压危象意味着随时发生:

中风

丧失意识

记忆丧失

心脏病发作

眼睛和肾脏损害

肾功能丧失

主动脉夹层瘤

心绞痛(不稳定的胸痛)

肺水肿

惊厥

等危急,乃至致命状况。

孙先生如果认识高血压危象,他唯一应该或能做的只有拨打急救电话,至少应该建议医院就诊。

很遗憾,孙先生的“乡村医师证”没有帮助到他。事实上反而害了他——因为,他自以为自己是医生,并做出了错误处置。

3.争议的硝酸甘油,雪上加冰,孙先生害人又害己

接下来,争议最大的就是硝酸甘油。

孙先生坚称齐女士没有服下硝酸甘油;而齐女士称服下了孙先生给的“吃了就好”的一片药,正是这一片药害了她。

这一点,随后赶到的急救人员应该给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不是服用了硝酸甘油。

因为,根据齐女士儿子薛先生的表述“稍后,赶到了,急救医生问,给她吃什么药没?孙先生回答,吃了一片硝酸甘油”。

当时,孙先生还没有能力意识到服用硝酸甘油是错误的,会给自己惹来祸端,因此,不会撒谎。因而,他回答急救医生当时服药情况的话应该是可信的,可以判断他的确给齐女士服用了“吃了就好”的硝酸甘油。

4.高血压危象+硝酸甘油=晕厥=意识丧失≠心跳骤停,孙先生继续误判,继续害人又害己

接下来,假定齐女士服用了孙先生“吃了就好”的硝酸甘油,结果就是:

高血压危象+硝酸甘油=晕厥。

硝酸甘油是处方药,通常是舌下含服起效更快,主要用于心绞痛发作扩张冠状动脉。

但是,它也扩张全身血管,可以造成血压下降。

齐女士在高血压危象状态下,服下硝酸甘油就会造成血压急剧下降,无论血压绝对数值降低到什么程度,只要血压快速下降,就会造成急性脑缺血发作,意识丧失,称晕厥。

不幸的是,孙先生既不认识高血压危象,也不知道高血压危象在院前绝对不应该给予硝酸甘油,更不知道这种情况会引发晕厥,甚至还很可能不认识晕厥这种状况。

因而,将齐女士的晕厥再次误判为“心跳骤停”,而错误地进行心肺复苏。

甚至错误到齐女士还处在坐姿时,就开始胸外按压。

我们知道,心肺复苏胸外按压需要将患者平放在结实的平面,才可以保障有效的5~6厘米的按压深度。

晕厥,仅仅是脑一过性缺血缺氧造成的意识丧失,心跳呼吸都是正常的,不需要进行心肺复苏。正确的处置是将患者平放,头偏向一侧以防止呕吐误吸,最好是置于经典的复苏体位。

患者平卧后,脑循环恢复,意识也会很快转醒——其实这就是掐人中经常“能救人”的奥妙。

然而,孙先生显然缺乏一切相关知识和能力,对晕厥的齐女士错误的进行了胸外按压。

视频中“8:18:46,齐女士腿动了,孙先生在继续做心肺复苏”这一细节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同时也佐证齐女士“孙先生还在按压她的胸部,她用手示意,自己上不来气别按了,但孙先生还在按”这段话的可信性。

5.孙先生并非目击者而是主动针对齐女士从事了医疗行为

齐女士只是去药店买药,而临时客串店员的孙先生主动给作为药店顾客的齐女士进行了诊断,并给予了处方药硝酸甘油处置。这时,孙先生和齐女士之间实际上不单纯是要点主顾关系,又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因为孙先生持有乡春医生执业证,这一行为原本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是,既然是医疗行为就受执业医师法的调节,孙先生的医疗行为必须合乎相关医疗规范。

然而,孙先生的一些列错误诊断和处置,事实上,还很可能构成了医疗差错或者医疗事故。

心肺复苏没有绝对禁忌症,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心肺复苏是心跳骤停这种紧急状况下唯一的救命手段,不存在任何绝对禁忌症。就是说,无论什情况下,只要有人发生心跳骤停,任何人都可以立刻实施心肺复苏救治。

有效的心肺复苏最核心的部分是有效的胸外按压,要求每分钟~次,按压深度5~6厘米。

有效胸外按压的这个要求,非常容易造成系列并发症,包括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等胸部骨折。

在一项研究中,有效心肺复苏造成86%的男性和91%女性胸部骨折。

对于唯一可能救命的手段,这些都不构成实施心肺复苏的障碍。心肺复苏造成这些并发症,施救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好人法”所要保护的。

因此,假设,齐女士只是路人,的确发生心跳骤停,孙先生无论什么身份,为了救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齐女士肋骨骨折,孙先生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齐女士不是心跳骤停,孙先生如果作为目击者,错误判断为心跳骤停,实施了心肺复苏,造成齐女士肋骨骨折,孙先生依然受“好人法”的保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一切不利都站在孙先生这边,孙先生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然而,事情却是,孙先生并不仅仅是齐女士倒地事件的目击者,而正是孙先生主动、但是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给齐女士的倒地。孙先生继续的错误造成齐女士多发性肋骨骨折。

因此,孙先生的行为不可能受“好人法”的保护。相反理应承担齐女士损害的所有责任。

同时,孙先生还涉嫌医疗差错或者事故,可能需要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信源:

1.心肺复苏惹事端按压骨折被起诉,药房里的24分钟到底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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