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商照体检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可能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异常;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3)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6)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肿瘤;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
(3)物质滥用或物质依赖;
(4)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
(5)情感障碍;
(6)严重的神经症。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性肝炎;
(2)梅*;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12.〔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影响交流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5.〔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和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16.〔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7.〔远视力〕
(a)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18.〔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17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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