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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5 2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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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患儿刘某因发热、体温高达39.1℃、嗜睡、鼻塞、流涕,在外院确诊甲流入XX医院急诊,后办理住院治疗。既往有脑炎后遗症。诊断为:重症甲型流行感冒、急性支气管炎、病*性脑炎?入院当日突发抽搐,意识丧失,双眼凝视,伴牙关紧闭、口吐白沫,口唇青紫等,经抢救后,患儿症状缓解,患儿父母拒绝进监护室。4月13日2:30,患儿憋喘明显,逐渐无自主呼吸,给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转入XXX。转入XXX后,发现气管插管不带气囊,漏气,重新置入气管插管,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患儿复苏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高压、脑疝、呼吸循环衰竭,不可逆转,18:50患儿死亡。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

1、医方救治不及时,在患儿出现窒息时,未及时给予气管插管及呼吸机应用,复苏时间超过30分钟,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2、小儿多采用无套囊气管导管,而医方却认为不带气囊属于插管错误,后将气管插管拔除,重新插入带气囊的气管导管,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儿在反复更换导管过程中缺氧、加重气道损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

1、医方气管插管时间欠及时,视为过错。

2、在儿科病房内医方在抢救中给予患儿使用的是无气囊气管导管,术后有漏气情况,转入ICU后给予更换带气囊的气管导管。目前病历中没有体现医方在病房中所使用的气管导管的具体型号,故不能判断医方对导管型号的选择是否正确,以及是否与术后漏气存在相关性。

律师认为,医方更换导管导致患儿缺氧、加重气道损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医方应当承担更高的责任,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在庭审中坚持鉴定意见,但建议可按轻微责任的高限判决。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律师意见,判决医方承担10%的责任,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7余万元。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因患儿既往有脑炎后遗症,且在治疗过程中拒绝进重症监护室,影响了患儿的救治。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与患方及代理人多次沟通,继续鉴定有风险,须承担没有过错的不利后果。听证会上,专家针对小儿气管插管的特殊性,对医方进行了详细问询,最终确定医方将安放正确的无气囊的气管插管拔除又重新插入,存在过错,真是柳暗花明,一波三折!

小儿气管导管具有特殊性。6岁以下的小儿多采用无套囊气管导管,以增加使用安全性,这与小儿气道狭窄部在环状软骨处有关。在气管插管后应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换管几率,避免更换导管而反复插管带来的损伤。

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专业特殊性,为弥补医学知识不对等,患方应当委托有医学背景且有临床经验的律师,才能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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