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日,干某艮在x医院就诊做MR检查,该检查报告认为干某艮右侧桥小脑角区异常信号影,考虑肿瘤性病变可能,建设MR增强扫描。双侧额叶、右侧顶叶大脑皮层下异常信号影,考虑小缺血灶。
右侧乳突区异常信号影,考虑炎性改变可能,请结合临床(详见年8月2日MR检查报告单)。同天干某艮入该院住院治疗。后由于病情变化,x医院自感医疗技术和设施条件有限,遂根据干某艮医院治疗。
当时,干某艮及其家属要求转到x医院进行治疗,但x医院坚决要将干某艮转到x医院进行治疗。干某艮在入住x医院前,除患处局部稍有不适外,其余一切很正常,不发烧、不厌食,能继续正常的工作,与正常人没有两样。在年8月19日入住x医院时,干某艮是自己开着车从x市到x医院入住的,其间没有任何异常。
此前虽挂住x医院,只是观察治疗,保留了床位并未实际入住。干某艮还继续在x市自己店铺那里给客户上门做装修。谁知事与愿违,当干某艮接到x医院有床位可入住的通知后,遂于年8月19日10时自己开车到x医院,自己又正常行走入住x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病室的。
入院后的第四天,x医院给干某艮施行手术。由于手术不成功,就此彻底改变了干某艮的人生轨迹。干某艮由一个身无大恙的正常人被治成了一个残疾人,即所谓小病治成大病,大病治成了残疾人。
年8月22日,x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未按干某艮先前选定的医生(干某艮选定的医生是陈某草),而是突然换人(竟擅自更换为陈某*医生)给干某艮做开颅手术,并行右侧听神经瘤切除术。由于手术不成功,8月24日,干某艮病情突然恶化。干某艮意识变差,术区突发出血,脑积水形成。
8月27日,x医院对干某艮施行二次手术,才稳定了干某艮没有生命危险。但干某艮已大不如前,成为了一个手脚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于开成了脑积水,导致干某艮身体内从大脑插入一根排水管至膀胱,而且要终生保留。
干某艮只在x市医院做了磁共振检查,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没有实际入院治疗。x市医院在转诊过程中,医院,医院是干某艮自愿选择的,对此x市医院没有过错。因此x市医院在干某艮的治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存在承担任何责任。
1、干某艮在x医院住院期间,x医院对其病情诊断明确有相关的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选择合理。
2、干某医院存在在过错,本案属于侵权下的医疗损害纠纷,干某艮应医院的诊疗行为医院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医院就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进行了说明并书面告知干某艮及其家属,干某艮及其家属签字认可并自愿承担相应可能出现的手术风险,其作为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对于干某艮所术的医生问题,在干某艮入院后只要是有资质的医师即可对患者进行诊疗,现主治医师及相应的诊疗中给其进行诊疗的医师完全具备医师资格。诊疗也符合诊治规范,不存在所谓的更换医生的问题,干某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1、x市医院对被鉴定人干某艮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与被鉴定人干某艮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和不足;
2、x大学x医院对被鉴定人干某艮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3、干某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为一处七级;二处九级;一处十级。
被告x大学x医院负担20%责任,赔偿原告干某艮各项经济损失.86元。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