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治经过
年12月1日晚,毕某霞(女,年8月25日出生)到x市x医院急诊科就诊,主诉突发头痛、恶心半小时。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半小时前活动时不明原因突发头痛伴恶心,未呕吐,疼痛位于左颞部,无失语及肢体活动障碍,至就诊时症状缓解。
年12月2日,毕某霞到x市x医院心内科就诊,入院心内一组。年12月7日,毕某霞第一次入住x市x医院(心内二组)住院治疗。住院病历摘要记载:入院情况:毕某霞,女,54岁,主因头昏、头痛3天收住心内二组。
辅助检查: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12-08CT检查报告:双肺纤维灶,右肺上叶肺大泡。MRI检查报告:脑内多发缺血灶。目前诊断为:后循环缺血,高血压病,甲状腺结节。继续给予改善循环、降压、控制心室率等对症治疗。
二、患者擅自离院
年12月15日,毕某霞自行离开x市x医院,现病史记载,患者于1小时余前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意识丧失、跌倒在地,呼之不应,急呼(19:24),我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19:40接入我院急诊科。
转入我院急诊室后立即予以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测、指脉氧监测,予以肾上腺素1mgivq2-3min静推。在急诊室抢救20分钟后,于20:00恢复窦性心律,于20:05测血压66/31mmHg,给予多巴胺入液静滴。
经上述抢救,患者血压逐渐上升至约/72mmHg。于急诊室已电话请心内科医师会诊,患者呈深昏迷状态,且为长时间心肺复苏术后,病情危重,为进一步抢救治疗,予以携带转运呼吸机,以心肺复苏术后收入。
-12-18-8:05心电监护示心率突然下降至40次/分,未触及颈动脉搏动,考虑心脏骤停,立即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静注,呼吸机持续辅助呼吸,经抢救无效,于8:45终止抢救,宣布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患者自入院时医嘱明确要求留陪人,但患者陪人一直未出现在病房。上述病情说明均多次向患者本人说明,取得知情同意并签字。医方多次要求患者留陪人,患者表示自己可以胜任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不需要陪人来院。
再次证明患者不存在高血压急症、高血压脑病等情况,不需要医方紧急抢救情况;住院期间,患者一直无家属在病区内,并且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患者家属不了解患者在病区内,医方具体和病人本人交代的病情说明。
患者本次入院不存在高血压急症、高血压脑病及高血压靶器官损害等情况,我院给予相关处理符合高血压病的诊治原则,发病当日(年12月15日)病人在院测血压为/72mmhg,充分说明治疗合理有效。不存在过错。
2、患者入院签字谈话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住院期间不要随便外出或者回家住宿,对于私自外出或回家而影响治疗护理及病情观察所引起的后果及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自负”。
患者签字同意。年12月15日病人在院测血压为/72mmhg,未诉有任何不适,说明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有能力私自离院,院外突发倒地,呼吸心跳停止,出诊地址为凤凰湖A区俱乐部,充分说明患者当地身体情况良好,可以户外活动。
3、患者私自外出,在院外突发疾病,从突发疾病到医院抢救这中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从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进一步的扩大,如果患者遵守住院规定不私自外出,即使在院内突发疾病也可以马上进行抢救,就有可能不会出现现在这样的结果。
并且根据患者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住院规则中规定,患者私自外出期间出现的一切意外后果因由患者自负。
四、尸检结果
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
五、鉴定意见
毕某霞,女,年8月25日出生。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六、医疗过错分析
对位于高血压病分级和危险分级存在不足,但针对高血压病的治疗有效。在头痛问题的查因和鉴别诊断方面,医院予以完善,头颅MR检查符合诊疗要求,头颅MR检查对患者近视交叉部位的病变仍未能给予报告,存在技术性不足。患者经治疗后血压得以控制,未请会诊,存在局限性。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