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理赔一直是行业内外的热点,行业内坚持“保险姓保”用尽一切条件提高理赔时效,而得到的外界反馈仍然是“理赔难、理赔慢”,虽然难免存在人云亦云的现象,但也总体反映出了保险产品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重大疾病定义规范》从版到版历经十三年,新增加了3项重疾3项轻症,产品定义做了调整,一定程度上更符合现在医学诊疗标准,对于重大疾病名称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从务实的角度规避了不少风险。虽然《重大疾病定义规范》基本覆盖了95%以上的出险人群,但也要看到市场需求仍然走在了规范管理的前面。近年来各家公司纷纷推出余种重疾赔付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为《规范》查遗补缺,就如新版《规范》中器官移植增加小肠移植。曾经在诸多旧产品中是作为单独补充赔付项目。
笔者从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十多年,看到过各种各样理赔纠纷,在定义模糊或者有解释意见不一致的事情,反而是最容易解决的,“为客户寻找赔付的理由”毕竟是行业内各家公司所提倡的,在能站住脚的理论或结论面前保险公司大多会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只有一种非常难办的就是,罹患重病后完全达不到条款赔付条件,但患病人却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些患者及家庭今后会过的很苦,而无法获得理赔对保险消费者无异于伤口撒盐,仍要继续缴纳重大疾病的保费则直接成为了保险消费者的负担。我们的保险产品是否能更加温情一点。
在从业过程中笔者见到过数次“脑中风后遗症”的“理赔难”问题。注意:此处指的“理赔难”并非保险公司有意推诿,而是在赔付标准上出现的具体实践问题。
具体调解过两件基本相同的案例,出险人都是30岁左右的女性,病因都是脑出血,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出院后肢体功能恢复良好。但认知能力受到损失,记忆力变差及部分认知功能障碍,例如:认识父亲但不认识孩子,知道如何做饭但不会使用智能手机。
我们按照《重大疾病定义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分析该客户是否能达到理赔条件:
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肌力5级、未丧失语言及吞咽能力、6项基本生活技能正常。所以未达到理赔条件;
2、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按照以上个人指标,也未达到理赔条件;
3、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虽然进行开颅手术。但非肿瘤导致,又未达到理赔条件;
4、严重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医院诊断认为已经痴呆3级。但因非脑炎或脑膜炎所致,未达到理赔条件;
5、深度昏迷:未使用呼吸机96小时及格拉斯哥评分5分以下,未达到理赔条件;
6、严重脑损伤:非外力引起,赔付条件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未达到理赔条件。
以上6项理赔条款均出自《重大疾病定义规范》内容,可以设想这个家庭,保险消费者处于30岁的*金年龄,名校毕业患病前有不错的工作和收入,年缴保费超过5万多元。有孩子需要教育资金,现在只能依靠丈夫一个人的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因病返贫很快就将在这个家庭成为现实,而当初购买的重疾险、教育金、养老险及豁免险更是成为了每年5万多元的负担。
从赔付标准上来看《重大疾病定义规范》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银保监会明令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要无条件使用该规范,是具有权威性的。依照最权威的《规范》来解读上述保险消费者的情况,无疑是得不到保险理赔。这样就形成了“理赔难”的困境,从保险本意来看只要客户罹患的疾病够严重,如涉及巨大医疗费用或长期的康复费用,为了协助保险消费者顺利度过此阶段,才产生的《重大疾病保险》。在此不仅没有产生相应的作用,而基于长期合同的保险费又成了此类保险消费者的巨大负担。
在这里笔者并非是对《重大疾病定义规范》提出批评,而是向大众做一些解释,因为关于脑中风后的智力损伤确实在我国临床治疗引起的注意较晚,保险协会与医师协会在制定标准时应用的都是自身的经验,可以理解并不能百分百的考虑周全,任何措施都会跟着时间发展而改进。
我们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治疗脑中风的角度来看,脑中风后遗症的认知损害也不过是近些年才逐步得到